经典案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对外借贷

配偶一方是否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一、案号:(2015)成民初字第365号、(2015)锦江民初字第47号

二、承办人:康铁

三、案由:民间借贷

四、代理方:原告

五、案件争议焦点: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对外发生借贷,配偶是否承担偿还责任。

六、案件回放(上述两件案件均只有一审,对方未上诉)

1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5)成民初字第365号原告王某和(2015)锦江民初字第47号原告李某分别与被告谢某于2013年9月和2013年7月达成借款,被告分别向王某借款900万元和250万元,被告谢某分别向王某、李某出具借条。原告王某、李某按约定支付出借款。

被告谢某的上述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被告黎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黎某作为被告谢某的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2、原、被告所举证据及证明目的

原告提交的主体资格身份信息、借条、转款凭证、被告谢某与黎某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书等,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建立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谢某抗辩称上述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与被告黎某无关,未用于夫妻共同居住、生活,故上述借款黎某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3、代理词

   (1)原告王某、李某与被告谢某建立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其出具的《借条》及《转款凭证》真实、合法、有效,且原告已履行支付借款义务,故原告的债权应当得到保护与支持;

   (2)原告王某、李某已履行支付借款义务,被告谢某应当偿还责任;

   (3)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应共同清偿。被告黎某作为被告谢某的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夫对外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4、法院认为

(1)原告王某、李某能提供借条及转款凭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谢某负有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

(2)被告黎某与被告谢某为夫妻关系,该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黎某与谢某应承担共同清偿借款的责任。

5、判决结果

被告谢某、黎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89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350000元。

七、代理律师总结

1、上述两案的争议焦点均在于被告谢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发生大额民间借贷,该借款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2、上述两案一审判决书作出日期均是在2015年5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前及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前,故上述两案在当时背景下,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均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在上述两案审理中,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作出裁判认定被告黎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的依据主要是依据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在审查过程一般只要原告证明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借款金额多少,一概认定的是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4、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后,实践中法院不仅仅审查借款行为的发生时间,还要审查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借款金额的大小。如果配偶一方能举证证明该借款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原告诉请配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请极大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故上述两案在的当下十分具有典型意义。

八、附件: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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