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一、报警和受理
(一)报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1、事故中有人员伤亡、受伤;
2、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或虽无争议但就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
4、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
5、载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6、事故车辆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
7、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二)受理
交管部门接到报警或出警指示后应立即派交警赶赴现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发生紧急情况(诸如人员伤亡),应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效仿等部门对现场进行及时处理;
2、发生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比如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涉及运载易燃、易爆物等危险物品车辆的,应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和当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3、涉及营运车辆应通知其行政管理部门;
4、造成公共设施停止使用的,应通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一)自行协商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异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1、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固定现场后(确保安全后对现场拍照、标划事故车辆位置等),撤离现场进行协商;
2、非机动车之间以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撤离现场后再进行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填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受害人可以此作为协商凭据向对方索赔。
(二)简易程序
对于交通事故仅造成人员轻伤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财产损失,交管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指事故处理程序较为简便、快捷,可以当场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以及暂扣事故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交管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对现场进行处理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场调解,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及调解结果”一栏中记录调解结果,经当事人签名当场交给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一)现场处置
交警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采取划定警戒区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指挥勘查、救护车辆、查找事故当事人控制事故肇事者等措施处置现场,使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交警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时,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准确勘查、记录事故车辆、当事人以及事故现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天气状况等基本信息;
2、采取固定现场、提取证据等方式保全现场证据;
3、查找当事人、询问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4、其他调查取证的方式。
四、伤残检验鉴定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应在撤离现场之日起3日内指定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的时间,需在20日内完成,申请延长的经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0天,检验鉴定超过期限的报省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应在2日内将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可另行委托其他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并告知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尸体处理,检验鉴定结束后应立即通知死者家属,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对于10日内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友情提示:对于与赔偿相关的为伤残等级鉴定,其伤残等级需要在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因各个鉴定机构的标准偏向性不一致,为了获得更高的伤残等级和拿到更多的伤残赔偿金,伤者需要通过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后选择鉴定时间与最有利的鉴定机构。
五、交通事故认定与复核
(一)交通事故认定
事故认定应当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交管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时间:
1、普通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应在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逃逸的,交管部门应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管部门应在检验、鉴定结论作出后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另外,交通事故致死的,交管部门应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除外),然后再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3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复核以一次为准,并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友情提示:对认定书不服的,各方可在收到事故认定书3日向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对于复核以及复核的意义可以在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后进行,以免事倍功半。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要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调解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做出的维持原认定结论的复核结论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申请。
调解开始的时间按照如下规则进行:
1、 交通事故致死的,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
2、 交通事故致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 交通事故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定损之日起。
调解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向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说明其权利、义务;
2、听取各方的请求;
3、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4、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确定;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毁损财产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值确定。
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一)起诉
交通事故损害属于一般的侵权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1年特殊诉讼时效,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受害人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起诉的便超过诉讼时效,受害人丧失了胜诉权,丧失了请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的权利,因此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以后应当及时起诉,及时诉诸公权力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诉讼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
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报请本院院长批准;还需延长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二审法院审理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二审法院审理对一审法院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天内审结。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一期2号楼7楼
电话:028-86638913 18980456061
邮箱:faao999@163.com
服务号:法奥律师事务所
订阅号:法奥律师
邮编:(P.C):610000